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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03-05 02:0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了一些错案判例,引发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错案一时成了媒体尤其是网络的高频词,引发了学术界的深入研究,司法界也进一步深入反思。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强力规制错案发生的可能。

  但是,对错案的概念、内涵、外延、标准乃至表述方式、表现形式、严重程度往往语焉不详,而媒体尤其是网络关注的兴趣又似乎侧重涉及命案类的错案,使得公众对错案的认知变得模糊不清。

  比如,公众所深恶痛绝的是那些司法机关滥用公权力、刑讯逼供、栽赃陷害、草菅人命等恶性错案,而现实中,这样的错案往往只是错案当中的一小部分。但由于舆论的误导,再加之公众并非司法专业人员,导致公众往往会把如佘祥林、赵作海等类型的命案当作全部类型的“错案”,形成“错案———命案”的线状惯性思维。

  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不少人,甚至是一些法律人,对错案的概念还存在较大的误区。媒体甚至一些规范性文件经常会使用“冤假错案”的表述,将冤案、假案和错案三者并列。从历史渊源看,“冤假错案”的表述常与政治制度有关,是一个泛化的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从法律意义上讲,只存在“错案”这一表述。也就是说,现行法律法规仅对“错案”这一概念有法律界定,对“冤案”和“假案”均无法律描述。所以,笔者认为,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只能以“错案”为唯一表述方式。所谓冤案和假案,只是错案的另一种特定的表述方式,或者说冤案和假案是错案中最严重的情形。冤案和假案一定是错案,而错案则不一定都是冤案或假案。在司法实践中,冤案和假案的比例很小,如果真正发生冤案和假案,纠正起来也比较容易。但是错案却不同。凡是违反法律规定,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只要定性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有重大问题等等,都应列入错案的范畴。这种错案为数不少,不仅发现难,而且纠正起来也相对较为困难。因此,冤案、错案、假案并非并列的概念,而将三个内涵和外延不同的概念混用,将会导致对错案类型、原因、对策研究方向上的偏差,对防范错案的制度治理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作为法律人,我们眼中的错案不应当停留在一般公众对错案的理解层面上,不能将法律意义上的错案简单地理解为一个有罪的人被判了无罪或一个无罪的人被判了有罪。其实,所谓的错案是指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处理和法律程序适用存在严重错误的案件。由此可见,构成错案至少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二是应以生效裁判或有关机关对案件的最终处理文书为依据。司法实践中,错案的形式多样,范围广泛。从严重程度看,既有彻底错的,也有部分错的;从表现形式看,既有程序的,也有实体的;从发生的诉讼领域看,既有刑事的,也有民事和行政的;从诉讼环节看,既有侦查环节的,也有检察和审判环节的。司法制度史表明,防范错案的发生,寻求个案公正的纯粹,始终是司法制度追求的目标。然而,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即使最精密的制度设计,往往也难以彻底避免错案的发生。

  只有准确界定错案的概念,才能正确分析错案的表现形式,才能全面查找错案形成的制度缺陷,才能科学安排治理、防范错案的制度设计,也才能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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